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2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华韵路1号金博龙工业区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26080X。

法定代表人王存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69089.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树全

执行员  陈岸民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媛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