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6189号 原告: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建达路桦润馨居B7栋1**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田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