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1671号

原告***,男,44岁,1975年12月12日,汉族,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156××××4237。

被告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蓝堡湾19幢1单元301,联系方式:139××××87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16栋平安国际金融大厦17层,联系方式:138××××10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48岁,1971年12月17日,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简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回上诉的,写: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

“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