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罗定市龙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市宏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81民初1272号之一
原告:罗定市龙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罗定市宏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罗定市龙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市宏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定市龙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47元,减半收取计115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龙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光
人民陪审员  欧 婵
人民陪审员  冯超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梅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