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旗鱼航运有限公司、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72民初29号
原告:珠海旗鱼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旗鱼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旗鱼航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珠海旗鱼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远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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