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810号
原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原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