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钟首建材店、***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10908号
原告:广州市增城钟首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81号首层。
经营者:钟河顺,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记福,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曾淦豪,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李志金,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三角圩住宅区14格之1.2.3号5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玉家。
原告广州市增城钟首建材店与被告***、曾淦豪、李志金、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增城钟首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增城钟首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佳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剑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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