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欧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易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0民初13072号
原告:上海欧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鸿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斯玲,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欧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欧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欧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忠
审 判 员  王冬娟
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建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