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9157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0。
法定代表人:刘勇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易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治。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