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323号
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832662,住所地南京市凤集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梁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宝鸡秦安锻造型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9844960XP,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东关双碌碡村。
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宝鸡秦安锻造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单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