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832662,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
负责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
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6Y6RM1A,,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丰材工业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自章。
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4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调试费90000元、质保金35000元及滞纳金16674元,合计14167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9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41元,由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13元。因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10日三次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已冻结。
2.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并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3.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赣G×××**、赣G×××**的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2月3日,本院委托了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代为前往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地九江市德安县丰材工业园新区张贴传票,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能来院,但电话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
6.2020年11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郑自章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谈话,告知其上述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故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江西恒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