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州港佳威钢管租赁部、安徽省道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02民初938号 原告:钦州市钦州港佳威钢管租赁部,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亚路江社区三期回建房A8-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4MA5NMGFF9F。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道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荆西社区小微企业孵化园1-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U586J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钦州市钦州港佳威钢管租赁部诉被告安徽省道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钦州市钦州港佳威钢管租赁部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钦州港佳威钢管租赁部于2023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钦州市钦州港佳威钢管租赁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州港佳威钢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1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州港佳威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