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硕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道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1283号 原告:舟山市硕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鱼山(自贸试验区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921MA2A2FB4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道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荆西社区小微企业孵化园1-100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3MA2U586J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市硕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道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0月11日,原告舟山市硕望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省道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案涉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硕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硕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216元(取整),由原告舟山市硕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