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4民初1964号
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桃园村***路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PX9RX7。
责任人:余家路,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富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陶店回族乡农商银行对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ET81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富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