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超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祝堂峰、陕西超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0326号
***,祝堂峰、陕西超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祝堂峰、陕西超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8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祝堂峰、陕西超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祝堂峰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了本案的执行费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03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