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2执2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开县。

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3民终14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照生效文书给付案款53338元及利息等,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证券等。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已另案进行了档案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苏宝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 峰
书  记  员   张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