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681民初2514号 原告: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鹿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港市。 原告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765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施工的位于海南国际信息产业园A04-04地块项目干活,应支付工资款7656元,但是原告单位财务在2022年1月24日转账给被告7656元,由于原告财务失误,在2022年1月27日又给被告转账了7650元,原告单位发现后,就及时给被告打电话,但是被告开始就说自己核实一下,要是支多了,就退回去,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回复,之后再打电话被告就拒接了,至今无法联系。被告多支取得工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退还。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施工的海南国际信息产业园A04-04项目工地干活,被告***的应发工资为7656元。2022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7656元,备注海南木工***组长;2022年1月2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7650元,备注为工资。被告至今未将原告多支付的7650元返还原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农民工工资统计表、交易明细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农民工工资统计表可以证实原告的劳务报酬为7656元,原告已于2022年1月24日付清该款。2022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的7650元,原告诉称系重复转账。被告经本院送达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后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该7650元的合法性,致使原告利益受损,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作为得利人,应当向原告返还多取得的765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