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民特1032号
申请人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新点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涉案《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仲裁委员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条款。现双方对于该《买卖合同》所盖公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虽然双方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但足以表明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亦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故信息工程公司仅以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未签名为由主张上述合同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从涉案《承诺函》的内容来,该《承诺函》系因双方在履行涉案《买卖合同》过程中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而由信息工程公司单方向国泰新点公司出具的,该函并未对纠纷解决方式作出其他不同的约定,故信息工程公司以该《承诺函》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涉案《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信息工程公司(甲方、买方)与国泰新点公司(乙方、卖方)签订涉案《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及安装调试等服务、货物质量标准等事宜。其中,合同第十二条解决纠纷方式约定:“1.对于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就争议事项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2.在仲裁期间,除争议条款外,其他条款效力不受影响。”合同签署部分甲方签署处盖有信息工程公司的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处有“谭昕春”的签名字样,法定代表人签名处为空白;乙方签署处盖有国泰新点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处均为打印字样,分别为“曹立斌”“任一能”。2019年6月20日,信息工程公司向国泰新点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分两笔款项支付剩余货款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因信息工程公司未依约付款,国泰新点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信息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提起涉案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申请,请求信息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及违约金等。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双方对于涉案《买卖合同》中双方的公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双方均确认涉案争议的仲裁条款即为涉案《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的仲裁条款;信息工程公司确认谭昕春为其分公司的经理,是涉案项目的负责人。
驳回申请人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涉案《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碧玉 审判员  李志明 审判员  俞 颖
书记员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