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5454号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曹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住所地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1-7楼。
法定代表人:董振敏。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4元,由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