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7881号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4068740Y,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市。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0211W,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顺园路万景风情别院2栋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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