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3001民初905号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25元,由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