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02民初3022号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406874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古驿大道19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926800482F。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