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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23民初94号
原告:***某,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蒲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