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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行政审批局;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23民初94号 原告:***某,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蒲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