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69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80号8-1-5A。
法定代表人:王皓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江融名城B区2栋15楼5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42069.19元及利息,执行费53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或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执行助理范莉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