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1民初546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松,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乐山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向树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从大,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胡智军。
第三人: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天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乐山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924.00元,减半收取计64,96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梁琼先
审 判 员  刘 智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海英
书 记 员  王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