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41号
原告:**,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俊,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8-1-5A。
法定代表人:王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发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