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41号

原告:**,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俊,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8-1-5A。

法定代表人:王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发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