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5953号
原告:保定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777号鸿悦国际1807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张兴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涛,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茂。
原告保定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保定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保定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丽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