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保定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558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利,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777号洪悦国际1807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张兴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唐 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