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0278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性,年龄48。
委托代理人***,北京唐文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昌平区望都家园北区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金元诉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金元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