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韩村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华,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6日出生。
上诉人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 刚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许庆涛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