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767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韩村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华,男,1956428日出生,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56日出生。

上诉人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许庆涛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