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异86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古格村。
法定代表人:毕庶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22)鲁1082执恢41号拍卖预告中拍卖的财产是异议人2008年出资建设的,属于违章建筑。2009年6月23日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实后并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8月20日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再次向异议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19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180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6000元;对非法占用的719平方米旱地(已处罚过320平方米除外(荣执行处字【2009】第053号)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975元,共计45975元。上述罚款异议人已经缴纳。因此上述财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荣成市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拍卖错误。请求终结(2022)鲁1082执恢41号案中对城西街道办事处古格村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撤销拍卖预告。
申请执行人***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荣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8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1)鲁1082执6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古格村苗木及地上建筑物(价值13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2022年2月23日,发出(2022)鲁1082执恢41号拍卖预告。
执行听证过程中,案外人***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案涉房产在2008年6月之前由案外人建成,但由于相关规划未经审批,行政执法局对案外人作出处罚;证据二,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案外人交纳罚款的票据各一份,证明案涉房产是在2008年修建的,因未取得土地规划手续被没收,案外人足额缴纳了罚款;证据三,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荣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报告一份,证明东成园林是2012年5月2日成立的,案涉房产不是东成园林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法院执行。本案中,案外人***提供的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对案涉房产进行了认定,系案外人***所建,并对***进行了罚款,故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足以排除执行,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鲁1082执61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22)鲁1082执恢41号拍卖预告对位于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古格村地上建筑物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邹国强
人民陪审员  韩赤军
人民陪审员  宋彩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