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古格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日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毕可君,公司由毕可君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系一人独资公司,被执行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毕可君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其股东毕可君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将毕可君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毕可君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案号(2021)鲁1082民初3382号,待异议之诉结果明确后,再酌定是否恢复执行。综上,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