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古格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日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毕可君,公司由毕可君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系一人独资公司,被执行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毕可君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其股东毕可君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将毕可君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毕可君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案号(2021)鲁1082民初3382号,待异议之诉结果明确后,再酌定是否恢复执行。综上,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