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2989号

申请人:***,男,1959年2月18日生,住**市。

被申请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古格村。

本院在审理***与**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82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20000元。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