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2989号
申请人:***,男,1959年2月18日生,住**市。
被申请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古格村。
本院在审理***与**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82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20000元。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东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