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合肥电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1民初3484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沈庆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国,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电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怀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合肥电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39元,减半收取2806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69.50元,由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正斌
人民陪审员  刘 力
人民陪审员  李道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鲍相华
书 记 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