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

3485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1民初3485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沈庆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国,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二期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冉启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20元,减半收取18660元,由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正斌
人民陪审员  刘 力
人民陪审员  李道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