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民初12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沈庆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国,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银涂镇涂沟集镇金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万枝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航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姜福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航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涂沟支行,账户号:32×××31)。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航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涂沟支行,账户号:32×××3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春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鲍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