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1695号
原告: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博创路1号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8HUN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黄海中心渔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苏州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674642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天津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NB346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黄海中心渔港有限公司、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以其与被告日照黄海中心渔港有限公司就原合同的履行签订补充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96.15元(原告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8392.3元),由原告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