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41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NB346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200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理人:***,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201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9年6月22日中午,被告***、**、**约原告次女**一起到傅疃河玩耍,玩耍中**不慎溺水死亡。被告***、**、**没有意识到水深危险,主动约**去河边玩耍,在**下水时没有及时制止,且在**出现溺水现象后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涉案区域周边已拆除沟堑不存在蓄水,但涉案区域四周仍有沟堑、闸门,存在蓄水且水深量大,涉案区域周围并没有防护措施及安全警告措施。经原告调查,被告***、***在**死亡水域进行非法养殖行为。被告开发区海洋发展公司作为涉案区域的管理者,对其管辖的区域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在其管理范围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死亡。对于**死亡一事各被告应对**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的申请。2020年6月1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