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天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2001号 申请人:天津市恒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H2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方(天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物海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张燊,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东滨路与南光路交汇处永新时代广场2号楼6层6192室。 法定代表人:张燊,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津市恒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天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燊、深圳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787864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申请人**北方(天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燊、深圳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87864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