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师小飞、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2民初164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辛村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立顺。
原告*红亮与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置业有限公司、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红亮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亮撤回对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敬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