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2民初164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辛村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立顺。
原告*红亮与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置业有限公司、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红亮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亮撤回对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敬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