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86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7日,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4765M。
法定代表人:韦国,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鑫,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路,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政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3862449W。
法定代表人:宋立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军,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将拖欠款项支付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连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