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雷,男,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宋立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2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管辖”。因出票人及承兑人为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当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中铁公司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京泰公司答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铁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综上,被上诉人京泰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铁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泰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无需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审理正确。上诉人中铁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厉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昱彤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