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2666号
原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辛村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宋立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雷,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京泰公司诉称,原告合法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中铁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2月5 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5日,承兑人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柒拾肆万元整。汇票背书连续,被告于2021年3月4日转让背书给原告,原告系汇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及利息损失(票据金额为74万元,利息损失以票据金额74万元为基础自2021年8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京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为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综上,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铁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京泰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无需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70元,由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倪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付晨晨
书  记  员   刘逸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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