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322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住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府前街。
被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3862449W。
法定代表人:宋立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25W。
法定代表人:渠小伟,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兴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