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624民初2068号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史宝国调料批发大全。
经营者史宝国。
被告辽宁国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史宝国调料批发大全与被告辽宁国地测绘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史宝国调料批发大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史宝国调料批发大全负担。
审判长曲言增
代理审判员孔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