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3民初3113号
申请人:枣庄市力泉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福泉小区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50905592Y。
法定代表人:褚洪力。
被申请人: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枣曹路3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3179316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枣庄市力泉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7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市力泉建筑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7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159元,由申请人枣庄市力泉建筑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