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10200号
原告:青岛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34131369B。
法定代表人:李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邱萌萌,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鸿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万达广场****写字楼1-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72767738F。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鸿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8元,减半收取3169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5939元,由原告青岛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雅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