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332执保2号
申请人:成都怡星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川路866号D1区19号。
法定代表人:侯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阳,四川部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渠县尼呷镇恩康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姚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
负责人:凤奕。
申请人成都怡星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甘孜州分行营业部(卡号:22571001040013002)的193568.57元进行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金额为193568.57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符合诉前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分行营业部(卡号:22571001040013002)实施作限额193568.57元冻结强制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禄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