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2财保2号
申请人:成都怡星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川路866号D1区19号。
法定代表人:侯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阳,四川部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渠县尼呷镇恩康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姚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
负责人:凤奕。
申请人成都怡星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甘孜州分行营业部的193568.57元进行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金额为193568.57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7月14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成都怡星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甘孜州分行营业部的193568.57元。
案件申请费1488元,由成都怡星金属丝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效 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降拥拉姆
书 记 员 巴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