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41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仁,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
法定代表人:冷双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应友
人民陪审员  费燕文
人民陪审员  关新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聂华丽
书记员鲁蕾